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有哪些-主要有哪些流程-)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包括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相關信息、工程名稱和范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竣工結算等相關內容。
建設工程比其他的普通合同要更為復雜,合同簽訂時也是要十分謹慎的。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
(一)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
?。ǘ┕こ堂Q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于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qū)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ㄈ┦┕蕚錀l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筑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yè)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fā)包人并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指定的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后,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jiān)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并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ㄎ澹┕こ藤|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yōu)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jiān)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如發(fā)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準。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r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于承包人開工前期的準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于開工后從發(fā)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fā)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fā)包人應予支付。
?。ㄆ撸┎牧霞霸O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準、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fā)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并提出質量異議。
?。ò耍┛⒐を炇张c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fā)包人準備驗收,并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fā)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并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驗收后,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定程序進行結算。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對工程竣工結算的程序規(guī)定如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發(fā)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4、發(fā)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fā)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發(fā)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p>
如當事人約定采取固定價格的方式,則在結算環(huán)節(jié)當不易發(fā)生糾紛。但是,對大型工程項目而言,以固定價格方式計價并不現實,因為期間可變因素太多,如由此導致的造價差距太大,一方當事人可以情事變更原則要求變更合同。此外,因發(fā)包人原因如設計變更等調整合同造價的情況也難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發(fā)包人并沒有權利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隨意調整。除合同約定的內容外,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確認的部分工程價格,發(fā)包人應予認可。即便雙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價格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其也不能脫離合同條款及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約定。因此,對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書面證據的保全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九)違約責任及索賠條款發(fā)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此外還存在著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及資料、不按期組織各類驗收等情形,合同應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形的違約責任進行規(guī)定,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及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與之相對應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資料。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修理或重作、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合同應對履行過程中的索賠程序進行約定,一旦出現索賠事由,守約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并提供相關證據,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答復和處理。
?。ㄊ┏邪吮P挢熑纬邪送ǔR院炗嗁|量保修書的形式明確其保修責任。承包人的保修責任為法定責任,建筑法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并授權國務院對具體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規(guī)定。國務院200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薄⒒A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由于一項工程的建設需要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fā)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辈旌贤褪欠从巢⒄{整發(fā)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筑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三、建設工程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雙方可在合同約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較長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間,由于承包人實施保修行為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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